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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测绘管理的建设与发展

来源: 测绘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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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测绘管理的建设与发展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对社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不动产测绘,特别是房产测绘作为行政管理的配套环节,为房产管理和城市的建设提供了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是不动产交易和登记的重要依据。因此,推动不动产测绘管理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对于推进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1、不动产测绘的基础性作用有待进一步认识
    不动产测绘特别是房产测绘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利用状况以及相关的地形要素。通过确定房屋及基本单元的位置、权属界限、建筑面积、共有面积等房屋基本属性,编制房屋基本单元代码,建立房屋实体与房产信息化管理的纽带,形成房产测绘成果。
    房产测绘成果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采用后,即具备法律效力。测绘成果一定程度上作为经济价值衡量标准,在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财政税收、不动产登记、城市社会服务等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的快速上升和社会大众权利意识的加强,房产测绘在解决房产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2、不动产测绘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测绘法》已经构建了地籍测绘、权属测绘、房产测绘等不动产测绘的相关制度,建设部在2000年《关于认真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同年出台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进一步确认了房产测绘的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中都没有明确房产测绘在房产管理中的相关要求。
因此,新形势下应当以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契机,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测绘特别是房产测绘在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机构和测绘成果的管理职责。
    3、不动产测绘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不动产测绘特别是房产测绘,承担了行政管理的一项配套服务功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从业者除了须熟练掌握专业的测绘技能、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之外,还应该充分了解当地在不同时期的房产政策,包括权属、销售与登记等相关要求。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由相对稳定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测绘成果应用于房屋产权管理。长期以来的实践和发展表明,这种模式下的测绘机构不纯粹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在保持适度的市场活力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房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稳定发展,最大程度上避免了由房产面积引发的权利纠纷、维持了社会稳定,同时也获得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
    现有条件下,在房产测绘完全市场化的城市中,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多的难题:测绘机构入市门槛低,资质最低的房测机构仅需3名技术人员和10万元注册资金,房产测绘业务的规模与技术难度往往会超出其作业能力和业务范围,容易因技术、设备、人员等软硬件力量不足而造成成果质量低劣;另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房测机构不排除会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要求进行违规测绘或所谓擦边球测绘,最终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如果再缺乏有效的管理、赔偿和处罚措施,将进一步造成房屋权利人和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长此以往,最终会严重影响到交易和登记机构的行政公信力。
    4、不动产测绘和交易、登记机构的统一信息平台有待构建
    近年来,登记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构建了统一的登记平台,普遍实现了登记信息和测绘信息的互联共享。由于交易和登记职能的分拆,测绘机构和交易机构、登记机构之间原有的信息共享机制被打破,新的统一信息平台有待构建。
    在构建新的信息平台时,应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平台及数据,保证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的持续性和完整性,一方面避免重复投入,另一方面应尽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构建平台,以保障信息共享和查询效率。不动产测绘机构应立足于更好地为交易和登记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大众对测绘成果多方面的要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机构需要优质、稳定的测绘成果,为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机构的权威性提供保障;社会公众同样需要公正、公平的测绘成果以维护权利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构建因地制宜、互惠互利的构建信息统一平台,确保行政部门与测绘机构的有机衔接,为双方提供高效、畅通、同步的测绘和权属信息,实现“一图、一网、一平台”,提高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共享、查询和应用水平。
    5、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异议处理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不动产交易和登记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提出异议时,应当有顺畅的处理渠道。现有的测绘成果异议处理机制中,《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省级测管部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有成果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司法仲裁检验职能,但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障碍。因此,在不动产测绘制度的建设中,需要进一步拓宽争议解决渠道,完善不动产测绘环节的异议处理机制。目前,在各地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测绘行业协会通过筛选长期从事房产测绘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库,参与处理房产测绘成果的异议和矛盾,初步具备了处理地籍、房产等不动产测绘成果数据的委托检验和司法仲裁检验等经验。因此,在不动产测绘制度建设中,可以尊重各地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测绘成果异议处理的机构、程序等规定,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各测绘单位应自觉遵守市场秩序,遵从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积极应对改革要求,继续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行政部门需进一步明确职能、相互协作,加强与房产测绘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和交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着重加强市场安全管理,构建公正有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维护参与各方及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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